校友會會章

佛教榮茵學校校友會

會章

(2021年4月3日修訂版)

 

第一章  總 則

 

1. 名稱

1.1中文名稱為「佛教榮茵學校校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英文名稱為BUDDHIST WING YAN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     

2. 會址

新界元朗鳳攸南街六號佛教榮茵學校

 

3. 宗旨

3.1 增進校友間之聯繫、溝通及合作。

3.2 透過會議及聚會,收集各種意見,增進校友對母校發展的了解。

3.3 舉辦各種文化康樂活動,以促進會員之友誼。

       

4.   創會年份

二零零八年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5.    認可地位

本會為佛教榮茵學校法團校董會管理下之認可組織。

 

第二章  會 員

 

  1. 資格

1.1普通會員:本校校友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
1.2凡2007年或之前屬於佛教榮茵學校上午校之畢業生及2008年或以後之全日制畢業生均可成為校友會會員。

1.3如任何會員曾觸犯本港刑事法例,經法院判決定罪者,即時喪失會員資格。

 

2.  會 費

2.1所有應屆之小六畢業生畢業前須繳交會費港幣30元成為普通會員。

2.2會員可通過繳交六十元會費成為高級會員,擁有校友會活動的優先參與權。

2.3會費之用途主要用作支付本會會務的支出。

2.4當屆理事會可視乎需要,批准作其他用途,如捐款及奬學金等。

 

3.   權 利 

3.1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。

3.2每名年滿十八歲之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、被選權、動議權、表決權、罷免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。

 

4.   義 務:

4.1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本會之會章。

4.2遵守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
 

第三章  組 織

本會之組織可分為:(一) 會員大會、 (二) 特別會員大會 及 (三) 理事會。

  1.  會員大會

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所組成。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
1. 檢討及通過理事會之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;

2. 討論、釐訂、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;

3. 通過及或修改會章;

4. 改選及或罷免理事。

(二) 特別會員大會

遇有特殊需要,由理事會決議,或不少於基本會員20人或以上以書面同意向理事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,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,應於十四內召開。

(三) 理事會

1. 理事會為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

2. 辦理本會日常之一切會務

3.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,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。

 

  1. 理事會成員

理事會之所有理事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,而主席及副主席須年滿十八歲。理事會的組成乃由會員大會推選七位或以上會員出任,各位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成員互選產生,成員包括有:

  1.  主席一名
  2.  副主席一名
  3.  司庫一名
  4.  秘書一至二名
  5.  宣傳一至二名
  6.  福利一至二名
  7.  聯絡及出版一至二名

   

(乙)    理事會成員職權

1.主席:代表本會與外界之聯絡,主理一切會務、主持一切會議及指導轄下各工作小組。

2.副主席: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,則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。

3.司庫:負責本會收支賬項,銀行戶口之結存等,於每次會議中向理事會報告,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製年結,呈交理事會審核後,經會員大會通過。所有會款,須存入學校之銀行戶口。提款須由校監、校長及財務主席聯署方得生效。

4.秘書:負責本會之來往書信文件,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、印章。

5.福利:負責處理有關庶務工作,如購買用品,辦理本會會員福利事務。

6.宣傳:執行會務、協助策劃活動或佈置活動場地。

7.聯絡及出版:負責本會一切之出版事務,印發會刊、保管本會物資。聯絡理事開會或籌備會員參加本會之活動等有關事宜。

 

  1. 任期

1.理事會之所有理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,每屆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
2.每位理事最多衹能連任三屆同一職位。

3.如遇理事於任內離任,須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主席,再於其離任後三十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進行補選。補選出任之新任理事任期為離任理事之餘下日子。 

    

  1.  會長

1.當理事會主席任期屆滿,即自動成為本會當然會長;

2.如被會員推選,仍然可繼續出任理事會的其他職務,但不能兼任會長一職;

3.當所有出任理事之工作完結後,其會長之身份即時生效。

4.提供意見,指導及協助理事會推進會務。

 

第四章  會 議

1. 會員大會

1.1 每兩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主席負責統籌召開。

1.2 理事會需於會議不少於三十天之前透過學校網頁、校友會報告板及學校電子告示板通告全體會員。

1.3 以不少於20人為法定有效人數,包括理事會成員。如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,理事會主席須於三十天內再召集復會,唯仍須不少於七天之前透過上述相同之方法告知全體會員,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以出席當天的人數為法定人數,大會亦得照常召開。

 

2. 特別會員大會

理事會可以在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討論及議決之事項衹限於提議中的各點,不可加插臨時動議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20人。

 

3. 理事會

3.1理事會須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理事會議。

3.2會議由理事會主席主持,召開前不少於三十日告知各理事,會議以過半數理事出席為合法人數。

3.3理事會會議之議案,需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,始能列為決議。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,得由出席者推選一位理事為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。

 

4. 會議之程序及規則 (即會議常規)

由理事會在不違反本會章各項規條下按情況自行釐訂,列作本會章之附例,需經會員大會批核,各出席者均需遵守。

 

第五章  財 政

1.在理事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,司庫均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。

2.本會之會款只限用於經理事會議決之會務,不得作其他用途。

 

第六章  選 舉

1.如理事會換屆,理事會全體成員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一個月,透過學校網頁,向全體會員發出理事會之候選人名單,並於會員大會當天親身或填寫授權書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。

2.選舉方式由當屆理事會安排。

3.舊任理事應於新任理事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。

 

第七章  校友校董

1.根據《教育條例》(第30條)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,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本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校友會舉行。校友會或學校可委任一名選舉主任,監察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。選舉主任可由校友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

2.根據《教育條例》(第40AL條)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,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訂明設有一名校友校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

3.根據《教育條例》(第40AO條)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,獲提名的校友校董:

(一)候選人必須是校友會基本會員;

(二)候選人不得是本校的教員及;

(三)在選舉中,凡年齡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均有投票權及參選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4.校友校董任期為兩年。(由註冊日起計)

          

5.投票

所有校友會基本會員均符合投票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

第八章  附 則

1.會章解釋

理事會是本會會章唯一的解釋機構。

 

2.修改會章

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,須經理事會提出,並於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有效。

 

3.退會

若會員退會,已繳交之各項捐贈資產將不獲發還。

 

4.刪除會籍

理事會成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,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:

(一) 違反本會之會章或決議者;

(二)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;

(三) 冒用本會之名義者;

 

5.權責

5.1 在任何情況下,本會均不可討論任何個人問題及或干涉學校之行政。

5.2 本會所有理事會之成員均為義務性質。

5.3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,必須蓋有本會印鑑,且經主席簽署,方為有效。

 

6.解散校友會

6.1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,佛教榮茵學校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校友會;

6.2本會如需解散,應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,並須有基本會員人數不少於五十人贊成,方得宣佈解散。

6.3如有資產及會款盈餘,慨撥贈予佛教榮茵學校法團校董會作為學生之福利用途。

 

[完]